天津市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应用指南。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合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应用指南。
天津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参考目录》出版发行,北京康百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谱元泰®”系列特医食品中9各品种11个品规进入目录。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定义
本规定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营养医师和营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营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使用医嘱单。本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的监督管理。
三、处方标准与书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按照药品处方标准和格式执行。
(二)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营养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四)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五)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六)应当填写患者年龄、身高、体重、劳动强度,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七)每一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
(八)用法用量应当根据病情按照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请上级医师和营养医师、营养师审核、签名。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医师和营养医师、营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十一)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四、处方的开具与使用
(一)医师和营养医师、营养师开具处方,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医师和营养医师、营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和营养医师、营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与食物匀浆联合应用每日最大处方量(不含空肠),使用肠内营养制剂提供能量不超过总能量的50%。
(五)住院患者全营养配方口服营养补充(oral nutritional supplement,ONS)最大处方量:全营养配方口服营养补充应在饮食基础上使用,并全营养配方口服营养补充占总能量50%以下,每日使用剂量不超过120g。
(六)门诊开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最大处方量不超过7天(或最小包装),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提供能量不超过总能量的50%;应附带营养处方含具体使用说明(使用剂量、时间、次数、配制方法及每日食物摄入量)。
(七)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最大剂量不超过7天(或最小包装)。
(八)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整包装直接出售给病人,应按处方分装、配制(精确到克),送至病人床前。
(九)如遇特殊情况,上级医师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十)以下几种情况禁止使用:
1.给同一患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种类相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病情不需要时,超疗程、超剂量使用;
3.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随意根据患者要求开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长期单独使用液体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营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二)具有营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指导。
(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认真审核处方,正确书写和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时,按照处方用法,进行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处方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营养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使用现象;其它不适宜情况。